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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到底可不可以买?

房地产门户网-房天下  作者:yuxi  2012-10-08 11:45

[摘要] 购房者周某与李某以协议约定购房,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某却反悔了,周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可是李某却意外将房屋产权转移,导致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周某最后只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承担损失赔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2012年2月,周某与李某在丙处(XX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周某以65万的价格购买李某的房屋(期房,未取得产权证,并且有贷款),双方约定李某在签定协议后待产权证办出七日内以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到丙处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如到时不签,将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后由于房价上涨,李某意图提高房价,遭到周某的拒绝,李某便迟迟不肯交房,最后,周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但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周某无奈只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损失赔偿。

【裁判情况】由于周某在起诉后,未对房屋进行诉讼保全,而李某的购房款系向其朋友所借,因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该系争房屋被作为执行财产而转移,后周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并对王某的其他房产申请了财产保全。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和解,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周某10万元人民币,周某撤诉。

【律师点评】本案就是“协议书已经符合房屋买卖全部要件,实际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客观原因“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所以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本案中作为买方的周某由于确信李某无法转移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大意没有进行诉讼保全,导致实际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所有房产发生意外转移。从而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所以在涉及到财产纠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对系争财产的保全,以免在诉讼过程中系争产权被转移,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俞洁 律师 咨询电话:13628774165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玉溪分所 罗俊 律师 咨询电话:1370877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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