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因其成交过程时间长、价格高、手续繁琐,以致买卖双方不知道从何下手或者在认购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下面就和大家说说购房的一些流程。
意向金:
也叫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
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定金:
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购房者)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也就是开发商)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也就是说,定金交了之后,如果不是出现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重大问题时,定金是不能退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订金: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