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1、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方式有两种,其一是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其二是 宅基地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其中,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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